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物利用问题

作者:陈红雨   日期:2020-03-19 11:05  稿源:“重工商民俗学”微信公众号

  人类和动物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在传统农耕社会中,动物不但是人类重要的衣食来源,也是日常的生产、交通工具甚至是家庭陪伴,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涉及动物利用。但是因为世界各国的不同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造成不同国家的人们对动物的利用方式、情感有很大的差异,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中关于动物利用的原则和精神很难在不同国家取得一致。这在东西方文化差异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动物利用原则及相关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中并没有直接针对动物利用的条款,它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间接做出规定的。公约在定义中规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2、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3、顺应可持续发展。公约中动物利用的原则隐藏在这三个条件中,与之对应的是相互尊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相互尊重的原则

  我国非遗保护学界和公众对于这一原则的深刻认识基本上来自于我国2015年一次失败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彝族火把节的申报。

  彝族火把节是彝族人民一年中最隆重盛大的传统节日,保留着彝族起源发展的古老文化信息,体现了彝族敬火、崇火的民族性格,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社会价值。为纪念传说中的彝族英雄黑体拉巴战胜魔王(或天神) ,火把节期间会组织赛马、摔跤、唱歌、选美、爬杆、射击、斗鸡、斗羊、斗牛等活动,这些活动渐渐成为火把节的主要仪式和内容。

  从中国的文化传统来理解,彝族火把节应该是一个近乎完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项目,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属性,在每个国家两年才能申报一个人类非遗项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却在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被退回,退回的原因是其中涉及斗鸡、斗羊、斗牛等动物利用环节,教科文组织认为此类以娱乐为目的的动物利用与西方主流的动物伦理冲突,冒犯了欧美社会秉持的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等“文明”思想,不符合公约“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的精神。

  这个案例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即从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的角度出发的文化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提出新的问题,即如何对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存在巨大社会争议的文化多样性,不同社区、群体或是个人在面对文化冲突时的包容与如何看待“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的问题;以及我国的文化传统如何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更广泛理解和接受的问题。

  (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关于自然、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理论和战略,最早于1980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中提出。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6月,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文件,从此,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基础是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思想。

  (三)多样性原则

  “可持续”和“多样性”最初都是由生态学家提出来的概念。“生态持续性”是“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是建立自然资源及其利用间的平衡,以获得不超越环境系统更新能力的发展。这种生态可持续以生物系统及其多样性的完整为基础。生物多样性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特别是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和植物。为此国际社会制定通过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5)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CITES通过互惠协定和认证许可规范管理野生动植物的利用和国际贸易,预防濒危物种因商业利用而过度开发乃至灭绝。CITES根据物种遭受贸易威胁的程度,将其划分为附录Ⅰ、Ⅱ和Ⅲ,对附录中保护对象的国际贸易管理规定了共同的标准和程序。它把动物利用分为挖掘式和非挖掘式,挖掘式利用指资源消耗型的利用,包括致死式(如狩猎)和非致死式(如收集动物组织或衍生物等)两类;非挖掘式利用指资源非消耗型利用,如自然旅游等。

  CBD让“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成为国际共识,自然资源不是无穷无尽的,21世纪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之上。CBD把“可持续利用”定义为:“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和速度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下滑,保证其能够满足当代及后代的需求潜力。”CBD提倡激励式保护,即通过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刺激当地社区经济发展,促进野生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与此同时,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全球性非营利环保机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IUCN从1963年开始编制《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这是全球动植物物种保护现状最全面的记录,也被公认是反映生物多样性状况最权威的指标。

  生物多样性的思想后来被移植到文化多样性上。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这份公约认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8]要像保护生物多样性一样保护文化多样性。不仅文化多样性的理念来自于生物多样性理念的启发,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很多具体措施和方法也借鉴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举措,如建立分级保护名录和濒危项目名录、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倡“可持续利用”、制定伦理原则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动物利用的现状、问题与挑战

  世界各国传统文化项目中有很多涉及动物利用,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有不少是动物利用的,如哥斯达黎加的牧牛传统、法国传统马术、驯鹰术等。我国因为人口多而资源相对较少,文化背景中动物保护的思想意识淡薄,动物利用多,动物保护少,导致我国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等相关公约的履约水平普遍较低,履约困难较大。

  除了把动物作为生活和生产工具,我国自古以来还有食用和药用各种动物的传统。物资的匮乏使得一旦灾害来临,处于饥荒的人们就会“巧妙地利用一切可能食用的蔬菜、昆虫和动物甚至内脏。毫无疑问,在这方面中国较之于其他文明显出了更大的发明创造性。另外,中国人在饮食方面也没有什么宗教禁忌,食谱更具有弹性”。这种动物利用思想不仅表现在饮食上,还被运用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传统中医药材、传统手工艺品中能大量见到各种野生动植物,其中很多是珍稀濒危物种。

  我国当前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动物利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动物的娱乐性利用中的动物伦理问题;狗肉饮食中的文化多样性和相互尊重、相互欣赏问题;濒危野生动物利用中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动物的娱乐性利用

  动物的娱乐性利用,主要是民俗节庆活动中的斗鸡、斗牛、斗狗等游戏,如前述的彝族火把节有斗鸡斗牛斗羊活动;再如雷山苗年的斗狗、广西忻城县“三月三”的斗鸡斗狗、广西柳州融水县的苗、瑶族的斗马等。这类以观看动物打斗为娱乐的民俗活动,特别是斗狗,历来争议很大。斗狗的场面非常残忍血腥,而且往往都和赌博结合在一起。这种娱乐性动物利用从动物保护和动物权利等日趋普世的动物伦理角度看,是较为典型的动物虐待,因而被越来越多的社区群体视为动物利用的禁忌,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禁止,其合规性和伦理性问题较大。

  (二)狗肉饮食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问题最突出、争议最大、影响最广的还是与狗肉饮食相关的民俗项目。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狗是作为一种工具性动物或一种可食用的家畜的,但在欧美近现代文化中狗已经超越了“家畜”的范畴。欧洲最早进入工业社会,大量的人口流动与外出工作使得家庭规模日渐缩小,人们因此产生的孤独感和不安全感,很多时候是由“陪伴型动物”比如猫、狗来弥补的。20世纪中后期以来,狗在欧美社会中已经不再单纯地作为一种工具性动物或陪伴性宠物存在,而是越来越多地被视为家庭成员,深入参与到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而且这种对狗的情感已经不只是个体私人的表达,而是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追寻。所以欧美社会对于把狗作为可食用的“家畜”,极度抗拒和反对。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以传统大家庭甚至是宗族聚居为主的,大家庭基本能够满足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怀和情感的需要,无需求诸动物的陪伴。家畜文化中,包括狗在内的牲畜都只是家庭的附属部分,在家里饲养、居住,但与家庭成员的差别明显,不能与人同等待遇。因此不管家犬如何被道德化,中国的狗从来没有取得如西方的宠物犬那样的被视为家庭成员的地位。中国的家畜文化也没有发展出如西方社会的宠物文化。因此吃狗肉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

  国人吃狗肉的历史悠久,全国各地与狗肉饮食有关的民俗或者技艺入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以“狗肉汤锅”为文化元素之一的贵州省“布依族查白歌节”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朝鲜族狗肉制作技艺”入选吉林省第二批非遗名录;“沛县鼋汁狗肉烹制技艺”入选江苏省第二批非遗名录;“花江狗肉”作为民俗入选贵州省安顺市第二批非遗名录;“布依族火熛狗肉烹制技艺”入选贵州省黔西南州第三批非遗名录;“黄塘香肉宴”入选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第一批非遗名录;“荔枝狗肉节”被广西玉林市编撰的《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收录其中。

  正是有关吃狗肉的地方性民俗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引发了社会上更加激烈的反对。动物保护组织和人士受欧美的宠物文化影响,认为吃狗肉违反动物伦理、人权和“相互尊重原则”,强烈谴责和攻击这类非遗项目。起源于元末明初、延续了600余年的浙江金华“湖头狗肉节”在持续遭到动物保护组织严厉声讨以及包括演艺明星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反对后,当地政府无奈宣布“湖头狗肉节”于2011年9月19日寿终正寝。玉林的文化部门也曾经计划将“荔枝狗肉节”申报市级非遗后,再向自治区申报省级非遗,但是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和攻击下,玉林政府不得不做出回应:玉林市官方从未认可、组织、举办过“荔枝狗肉节”。如今每年夏至民间所谓的“荔枝狗肉节”这一天,维稳成了玉林政府的重要工作。

  食狗肉民俗与宠物文化在价值观和行为上的冲突,反映了狗肉饮食非遗遭遇的伦理和道德危机,造成中国人一边在批斗声里吃狗肉、一边申报非遗的怪象。

  (三)濒危野生动物利用

  我国非遗项目中涉及野生动物利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利用上:一类是传统中医药,一类是传统手工艺器物制作。

  1.传统中医药项目

  传统中医食疗有“以脏补脏”“以形补形”之说,中医药处方中经常能见到濒危野生动物的组织、脏器及其制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中成药成分中含有虎骨的13种,含有豹骨的43种;有熊胆的94种;有各种蛇的333种;有鹿茸、鹿角、鹿胎的339;有麝香的444种;有羚羊角的119种等等,可谓数不胜数。如中药用的羚羊角,为雄性牛科动物高鼻羚羊的角。高鼻羚羊1988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一级一等保护动物,2012年被列入《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极危(CR) ,是严禁狩猎的,羚羊角的各种商业利用违反所有国际公约和国际国内法律。又如麝香虎骨膏,主要成分为虎骨、豹骨,中国野生老虎绝迹多年,药品成分的真实性经不起推敲和检测。

  “鸿茅药酒”事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野生动物利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鸿茅药酒酿酒技艺”作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方剂里有豹骨每份15g。豹骨在这份方剂里属于核心药材,需单独加工。“豹骨加五倍水煎煮10小时,致胶尽。将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稠膏状,放冷,备用”。每份15克的豹骨分散到374瓶酒里。工商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的生产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简单测算可知,鸿茅药酒每年需要1200公斤以上的豹骨。按照每头豹子有5—10公斤骨头算,鸿茅药酒每年至少需要消耗120—240只成年豹子才能满足其产量。而据国家林业局统计数据,我国境内一共也只有3300只豹子。

  豹在1973年列入《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1988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一等保护动物,2008年列入《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为近危物种(N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一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达到一只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非法猎捕,按照我国刑法,杀害1只豹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何况一年一两百只。如果是合法猎捕,从1988年豹被列入国家一级一等保护动物开始算,到2017年的30年间,以该企业平均年消耗120只豹计算,30年就是3600只,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想象的数量,也是中国的豹子不可能提供的数量。而且从2006年1月开始,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不存在合法猎捕了。

  这种明显违背珍稀濒危动物利用常理、违反公约精神和国际国内法条款、不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入国家级名录是需慎重的,否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2.传统手工艺项目

  我国传统手工艺中涉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的问题也不少。比如象牙雕刻。象牙雕刻是一门古老的中国传统民间工艺美术。牙雕艺术品,以坚实细密、色泽柔润光滑的质地和精美的雕刻技艺,倍受收藏家喜爱。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保护大象、杜绝因象牙贸易导致大象被猎杀,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和国际野生动物贸易研究组织(TRAFFIC)推动国际社会通过立法规定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联合国大会专门为此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决议,我国是这一决议的发起国。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2017年3月31日前先行停止一批象牙定点加工单位和定点销售场所的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停止”。

  2006年5月20日,象牙雕刻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项目是“以象牙为材料的雕刻工艺及其成品”进行申报,如今在我国只要商业性加工象牙就违法,这一项目既不符合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经不能传承下去。类似的项目还有用犀牛角做犀角杯、用盔犀鸟的头胄做鹤天等等传统技艺。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动物利用的应对方式及策略

  对于不同类型的遗产和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和策略。

  (一)娱乐性动物利用问题

  依照公约精神、动物伦理和动物利用原则,涉及动物虐待的娱乐性利用类民俗活动不符合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果仅仅作为民俗活动,可以作为文化多样性的表达。但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不要申报并进入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狗肉饮食问题

  狗肉饮食的非遗项目,反映了动物与地方的独特道德景观之间存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的内在关联。如果离开地方族群和特定的地理环境、历史背景考察和评价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去语境化”的危险。

  一方面,仅从公约和国际法考察狗肉饮食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并不违背公约条款:狗肉的来源主要是饲养的肉狗和家犬,不是野生动物,更不是濒危野生动物,不会对生物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这种肉狗和家犬是作为家畜而不是作为宠物被饲养的,也不是在一个以宠物文化为主流的社区群体中被消费的。和肉鸡肉牛的饲养和消费一样,既不存在动物虐待,也不能认定违反动物保护、动物权利等动物伦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狗肉文化展示的不仅是先民们遗留下来的处理狗肉的技艺,如“布依族火熛狗肉烹制技艺”;它也承载着传统社会或历史文化的记忆,如“沛县鼋汁狗肉烹制技艺”中关于樊哙和鸿门宴的传说,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撑起有关狗肉饮食的经济生产方式,以狗肉的消费拉动相关产业,旅游、住宿、交通和餐饮业因此得到发展。这与CBD的激励式保护,即通过自然与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刺激当地社区经济发展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论是广西玉林的“荔枝狗肉节”,还是广东佛山的“黄塘香肉宴”,都是民间社区、群体自发形成的节日和传统民俗,是被“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实践”,它反映了社区群体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每年的农历九月十五,“黄塘香肉宴”吸引数以万计来自各地的游客相聚于此,社区主人呼朋唤友,在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也“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建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做出了贡献,是保护和彰显文化多样性的极好范例。

  另一方面,现实中这类项目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又往往存在合规性障碍。“彝族火把节”仅仅因为有斗鸡、斗牛、斗羊的环节,被教科文组织认为不符合动物伦理,申报就被退回,更遑论吃狗肉。地方政府在确定遗产名录时,由于理解并且认可该地方的文化语境,所以这些项目能够获得通过。一旦想要申报更上一层次的遗产名录,这些“地方语境”便会被不同的价值观质疑,成为“有问题”的文化遗产。

  但是公约的宗旨是在“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保护文化多样性,文化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的文化传统没有高低贵贱、主流和非主流之分,没有落后和先进之别,用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进行道德批判并强迫做出改变,不符合公约精神。

  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理论和实践都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应该引导它们在法律框架内和在尊重、相互欣赏的基础上,通过积极开展文化协商解决矛盾和分歧,为建设一个包容和共享的社会文化做贡献。谩骂和暴力冲突只能加深文化隔绝和社会分裂,于情不合,于法不容。

  (三)濒危野生动物利用问题

  涉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挖掘式商业利用的项目,因为不符合公约的精神和国际法的合规性条款,无论是传统中医药,还是传统手工艺,在材料问题解决之前,都无法传承。这类项目今后存续发展的关键是找到合适的替代材料。

  点翠是一项中国传统的金银首饰制作工艺,制作时先将金、银片按花形制作成底托,再用金丝沿着图案花形的边缘焊槽,将翠鸟羽毛用胶水粘贴在金属底托上,形成吉祥精美的图案。点翠所用羽毛以蓝耳翠鸟脖子周围的翠蓝色雪青色羽毛为上品,颜色鲜亮,号称“永不褪色”。传统的取羽是用小剪子剪下或拔下活翠鸟脖子周围的羽毛,被取过羽的翠鸟往往很快死亡,这一过程非常残忍。但是翠鸟羽毛制作的首饰,光泽度好,色彩艳丽,深受贵族阶层喜爱,工艺迅速普及,水平不断提高。到了清末民初,广东点翠工场林立,以至于用于取羽的蓝耳翠鸟在中国一度灭绝,翠鸟羽毛绝市,中国最后一家点翠工场于1933年关闭。

  但是点翠工艺并未从此消失。清末民初之时就有工匠用烧蓝模仿点翠。随着材料和加工工艺的发展,现在也可用染色鹅毛、孔雀羽或蓝色缎面丝带、特殊纤维等材料替代翠鸟羽毛制作点翠首饰,比翠鸟羽毛制作的首饰甚至更有光泽,容易保存,装饰效果也更好。点翠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核心价值在于它高超繁复的制作工艺和美轮美奂的艺术效果,并不在于羽毛用材。蓝耳翠鸟1989年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所有翠鸟2013年都被列入《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 。现在只要不用翠鸟羽毛,无论是用鹅毛、孔雀羽还是其它替代材料,只要能保证装饰效果,就不影响该项目的文化价值,反而有利于该项目的发扬光大。点翠工艺的这一传承过程说明,在自然和历史变迁的互动中、在适应当代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的过程中,传统工艺可以与时俱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不断融入人们的智慧、才艺的“再创造”,既获得发展又符合公约精神。

  结语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动物利用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只是一个局部问题,但是它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精神以及相互尊重、可持续发展等核心价值观念,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物利用问题因为传统文化影响及其自身的特殊性,显得尤其复杂。在当前我国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和工作、不断加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能力和丰富“中国经验”的新形势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动物利用研究和实践也必须跟进和深化。

  为此,首先要深入研究公约的决议和精神,正确理解各项条款的目的和意图;第二,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形势,提出符合并有利于中国国情的意见,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争取主动性;第三,加强宣传力度,普及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调动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界的履约意识,引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互惠利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珍稀野生动物在时代变迁中和谐共存。

  (本文原载于《学术探索》2019年第2期,注释与参考文献请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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